未完成考核等级将被暂停评奖和项目用地审批
从今年起,上海将对节能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及其领导“动真格”。获悉,根据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市经委将对全市各区县、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等开展2007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其节能考核强度在上海历史上“前所未有”。
据了解,市经委对国有控股工业集团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国有控股工业集团公司责任人业绩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不得享受本市给予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对其新建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上海市节能协会有关专家在解读今年4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时认为,修订后的《节能法》主要进行了五方面的修改:
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例如在建筑节能方面,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要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
三是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四是明确了“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五是强化了政府等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节能法》作出规定,在建筑节能方面,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